甲公司为了推广业务,与乙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由乙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甲公司在某搜索引擎关键词部分占据前列,以获取流量。双方签订了《SEO优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通过网站技术开发与搜索引擎优化技术,在合同期内建设运营24个网站,帮助甲公司实现关键词“霸屏”星空体育全站,乙公司支付14.4万元服务费,服务期限为期一年。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如约为甲公司建设网站并提供培训指导服务,甲公司仅支付了3.6万元后再未付款,乙公司完成了21个网站建设后,发现部分网站因涉嫌内容抄袭被拒绝收录,遂采取网站恢复措施,甲公司得知后,认为网站被“黑”是乙公司的责任,且未实现关键词“霸屏”的合同目的,故要求终止合同。而乙公司认为,其已按约定履行了相关服务,且部分网站在正常运行中,不同意终止合同,要求甲公司支付余下款项,并赔偿违约金。
双方所签合同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网站被“黑”系甲公司的抄袭行为导致,乙公司在网站关停后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进行网站的恢复;网站被“黑”并非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故网站被“黑”并不能作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理由,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9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
关于《SEO优化合同》的合同目的。结合双方签订的《SEO优化合同》的条款以及双方对实际履行情况的沟通内容来看,案涉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网站在某搜索引擎中的排他性排名效果,包括网站建设在内的合同项下所有技术服务内容均是为了实现该目的。
关于《SEO优化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签订的《SEO优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某搜索引擎的“霸屏”效果,根据证人陈述,某搜索引擎是以一套算法系统为基础,通过数据的抓取和比对,自动作出关键词排序,精准匹配用户的需求。通过技术手段不正当地干预算法程序,实现经营者的优先展示机会,超出了正当商业竞争手段的范畴,结合本案双方的沟通记录来看,甲公司具有通过抄袭手段获得有利排名的意愿,而乙公司对此也并未反对,只提出了尽量规避被搜索引擎反制算法发现的风险,所以本案网站被“黑”系双方共同的行为所致。
关于乙公司已完成服务项目的金额认定。网络搜索引擎的网络生态秩序关系到广大不特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用户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SEO优化合同》的合同目的及实际履行行为均已违反了上述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本案中乙公司已建设的21个网站属于模板,尽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甲公司应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对乙公司为此付出的人力和物力进行合理的折价补偿,二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已支付的3.6万元服务费已足以补偿乙公司的模板型网站建设费用。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星空体育,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